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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县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卫生应急政策措施,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六)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县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九)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
  (十)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的建议。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十八)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