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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国土资源局

索引号: 003137117/201712-00026 所属目录: 征收公告
关 键 词: 岳西县 集镇 批次 文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服务对象分类: 公民
体裁分类: 公告 点击量:
发布单位: 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 2017-12-21 11:30:00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省政府批准岳西县2017年度第05批次城镇、集镇...
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岳西县2017年度第05批次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省政府批准岳西县2017年度第05批次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文号和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1070号,批准时间为2017119

二、批准用途

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面积为5.7899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温泉镇桃岭村,响肠镇请水寨村,店前镇白鹿、河西村,菖蒲镇菖蒲村,和平乡西溪村,姚河乡姚河村,主簿镇白果、余畈村,冶溪镇联庆村,头陀镇头陀村,中关镇秋千村,古坊乡下坊村,河图镇河图村,青天乡青天、同心村共19个地块(具体四至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征地地类、面积

1、地块一:温泉镇桃岭村黄龙、方家组被征土地1.3357公顷,其中农用地1.3357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2、地块二:响肠镇请水寨村中湾组被征土地0.14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0公顷(耕地0.1400公顷)、建设用地0.0099公顷。

3、地块三:店前镇白鹿村被征土地0.26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3公顷,未利用地0.2574公顷;河西村河西、花屋、千竹组被征土地0.906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3837公顷);收回国有未利用地0.0362公顷。

4、地块四:店前镇河西村河边、千竹、阳边组被征土地0.2935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收回国有未利用地0.0224公顷。

5、地块五:菖蒲镇菖蒲村矛屋组被征土地0.1666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1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

6、地块六:和平乡西溪村和平组被征土地0.108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7、地块七:姚河乡姚河村宋湾组被征土地0.087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8、地块八:姚河乡姚河村金早组被征土地0.1800公顷,全部为耕地。

9、主簿镇白果村大桥组被征土地0.07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560公顷(耕地0.0560公顷)、建设用地0.0229公顷。

10、主簿镇余畈村花屋组被征土地0.1077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11、冶溪镇联庆村戴湾组被征土地0.6980公顷,全部为耕地。

12、头陀镇头陀村燕窝组被征土地0.09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3公顷(耕地0.0060公顷)、建设用地0.0850公顷。

13、头陀镇头陀村祠堂组被征土地0.1905公顷,全部为耕地。

14、响肠镇请水寨村磨房组被征土地0.0874公顷,全部为耕地。

15、中关镇秋千村杨林组被征土地0.154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370公顷)。

16、古坊乡下坊村河东组被征土地0.289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662公顷)。

17、河图镇河图村栗树组被征土地0.2023公顷,全部为耕地。

18、青天乡青天村跑马组被征土地0.3698公顷,全部为耕地。

19、青天乡同心村胜利一组被征土地0.0240公顷,全部为耕地。

五、征地、搬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岳西县人民政府岳政秘〔201552号文件标准,按照补偿协议书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宜政秘〔2015164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拟通过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失地保障措施按规定政策落实;县城规划区内的按《岳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岳西县人民政府第39号令)相关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岳政[2015]6号)执行。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国土部门调查确认依据为准;登记地点设在土地使用权人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

八、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发布之后,分户和迁入户口不计入本次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十、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相关权利人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公告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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